1、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月4日9时56分,接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员工何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月4日7时30分有一名泳客(贾某)在该司泳池游泳期间发生意外,经送深圳X医院进行抢救后无效死亡,当天深圳X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给家属。
1、调查情况
2021年1月4日调查员向本次事故转案人覃老师了解了相关情况。覃老师称:2021年1月4日9时56分,接到报案人报案称一名泳客早上在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游泳池游泳时发生意外事故,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因损失较大,要第三方及时介入调查本次事故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2021年1月5日调查员到达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泳池时,事故现场已被公安部门拉上警界线,不许任何人进入。于是调查员向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值班门卫王先生了解了相关情况。王先生称2021年1月4日7时上班没多久(具体时间已不记得),有一辆120救护车到达公司停车场。他才知道,游泳池有人发生了意外。王先生称,死者是一个长期到公司游早泳的泳客,都比他上班要早到,不清楚死者是几点到达游泳场。
调查员继续前往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二楼向游泳主管黄X了解了相关情况。黄先生称公司安排早场(7时至9时)三个救生员上岗。2021年1月4日上班的救生员是他、林某、付某。付某因为安排要打疫苗,所以事故时段没有上班。他因为要在公司二楼准备打疫苗的资料,所以发生事故时,他不在现场。7时30分许,他接到林某的电话告知,有一名泳客(贾某)发生了事故,让他尽快过去帮忙。五分钟后,他到达现场,已经有人为贾某做急救措施(当时泳客中,有一位深圳X医院的医生)。在他到达现场前,林某已经打电话报了120。7时许,急救车已经到达公司停车场,他马上陪同贾某前往深圳X医院抢救。9时许,贾某的家属来到医院后,医生跟家属商量后,对贾某施救无效宣告死亡。据林某称其在1月4日,6时50分,他来到游泳场。7时正,他打开泳场的门,让在外面等候的泳客和贾某进场游泳。贾某下水在第一条靠边的泳道游了两个来回后,7时许,他发现靠更衣室泳道游泳的贾某扒在岸边,以为他游累了在那里休息,当时他的目光一直留意贾某。当贾某扒了不到一分钟,身体就滑下水里。他马上跑过去(十多秒),因为当时只有他一个救生员在泳池,所以大声叫其他泳友前来帮忙。他马上把贾某从水里,拉上水面,把贾某的头部保持在水面上。他接触贾某时,已经感觉不到呼吸和脉搏。泳客姚医生也跑到贾某身旁,进行抢救。他在7时15分许打电话给120,要求急救人员前来处理。
调查员接着前往处理本次事故的管辖某派出所与处理本次事故的陈队长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陈队长称贾某在华侨城体育文化中心游泳池死亡事故可以排除他杀,死亡原因不明。陈队长可以提供事故的监控录像给调查员看,但不能拍照。调查员从监控录像内容观看情况如下:2021年1月4日6时57分56秒,死者贾某与其他泳友一起等候进入游泳场;7时15分许,贾某在靠更衣室一边的泳道游泳,在游到约一半泳道后扒在岸边;7时16分28秒,贾某滑入水里;7时16分48秒,救生员(林某)跑到岸边把贾某从水里位出水面,让其头部离开水面;7时18分32秒,有一穿外衣的人从更衣室方向(泳友姚医生)跑向事故地点向其进行抢救,7时32分左右120急救人员来到现场接走送医院抢救。
调查员前往深圳X医院向值班护士了解了相关情况。值班护士确认死者贾某在2021年1月4日上午在该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通知书已交付死者家属或单位。拒绝向调查员透露更多信息。
2021年1月8日调查员前往深圳市X医院急诊科向姚医生了解了相关情况。姚医生称其在2021年1月4日7时许,她在体育中心游泳池已经游完泳,回到更衣室准备回家。突然听到泳池方向有人喊她,有泳客发生意外,需要她前往协助。她马上跑去患者身旁,发现贾某已经没有脉搏和呼吸,马上对其进行抢救,并且让救生员打120和通知泳场领导。随后120急救人员来到现场,抢救工作就转交给急救人员处理。
调查员在2021年1月12日再次前往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游泳场回勘事故现场。经现场查勘发生事故的游泳池位于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办公楼北侧,游泳池南侧长50米,北侧宽25米。游泳池的西侧为配套的洗手间和可供沐浴的更衣室。位于游泳池南边的办公楼,装有监控设备。游泳池西侧设有三个观察台,东侧有两个观察台,每个观察台配有一个救生圈。进入游泳池大门前,设有公示栏:8名合格救生员信息及健康证、泳场营时间(早场7时至9时、下午场15时至21时)、泳客告示等。
2021年1月12日调查员提取了贾某的相关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书编号:DXXXXXXXXX;死亡时间:2021年1月4日7时41分;死亡地址:其他场所、南山区X体育文化中心;死亡原因:死因不明、需解剖查明。《遗体火化证》火化证编号:4XXXXXXXXXXXX,火化时间:2021年1月6日。
2021年1月12日调查员向被保险人提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因死者在2021年1月6日已经火化,未能进行尸检(我司已在2021年1月5日通知被保险人,要求死者家属进行尸检)。
特别约定:第三点投保游泳池保证在出险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如GB 19079.1-2013)或法律法规的要求,配置合格数量的救生员和齐全的救生设备;另外在事故发生时,救生员人数和救生设备处于正常值勤或工作状态,被保险人如有违反,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例与技术要求的第一部份【游泳场所】7.2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调查员多次前往被保险人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与其领导沟通。向其说明本次事故存在以下情形:①从监控录像分析,贾某在游泳期发生事故,是自己身体原因导致死亡;②贾某滑下水里,现场救生员林某约十多秒已把贾某拖出水面,并进行施救已发现贾某没有呼吸和脉搏;③游客姚医生在贾某救上水面后不到一分,来到贾某身边就发现没有呼吸和脉搏;④贾某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不明、需解剖查明,调查员已在2021年1月5日通知被保险人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但死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6日火化尸体;⑤发生事故时,救生员人数处于正常值勤或工作状态只有一人,不符合GB19079.1-2013的规定。
3、本次事故的损失情况
按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CNY******2,000,000.00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CNY******1,000,000.00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CNY*********100,000.00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CNY******1,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 CNY******2,000,000.00
4、结论
1、本次事故发生在承保单位深圳市X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游泳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贾某死因不明、需解剖查明,对于保险责任的认定有争议;
3、经与被保险人沟通,同意放弃向保险人索赔,并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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