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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EXXXX被保险人李某某酒驾案
发布时间:2022-06-08 15:56:32      点击次数:1031

最近,我司成功销案一起酒驾案件,涉案金额达30万元。


2013年8月,我司接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委托,要求对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云浮市新兴沿江路段,不慎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该车多处严重受损的事故进行调查。


案情摘录如下:2013年7月25日2时许,李某某驾驶浙BEXXX号车宝马牌越野车在云浮市新兴沿江路段,不慎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该车多处严重受损及电线杆断裂。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处理了本次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金额达30万余元。


我司在接到此案后,立即研究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点:1、出险时间是凌晨2点多,不符合常理;2、交警抽血检验存在疑点;3、当事人未及时报保险。


就上述疑点,我司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并展开全面调查。调查员对事故现场附近进行走访时,附近居民及保安均称:2013年7月25日2时许,围观的人员及医务人员查看车内均未发现伤员便驾驶120救护车离开了现场。约30分钟后,交警赶到现场对现场拍照,但一直未见驾驶员出现,交警处理完现场后便将车辆拖离现场。调查员向负责处理本次事故的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梁某(警号:27XXXX)了解了相关情况,梁警官称:2013年7月25日2时10分许,他接到110指挥中心调度,得知一辆轿车在新兴县沿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他立即赶赴现场处理。约20分钟,他到达事故现场见到路边有两棵树及一根电线杆断裂,一辆号牌为浙BEXXXX的奔驰小轿车四轮朝上倒翻在道路上。他向围观群众了解情况时,有名男子自称叫李某某是本次事故驾驶员,询问李某某得知其是为了避让一辆小货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到路边树木及电线杆等物体。他向李某某了解本次事故相关情况时未闻到其身上有酒精味,便按照规定将李某某带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抽血做酒精检测。2013年8月7日他将李某某血液拿到云浮市中天鉴定中心做了酒精检测,酒精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零点几,不属于酒后驾驶车辆。调查员向本次事故浙BEXXXX号车被保险人李某某了解了本次事故相关情况。李某某称:2013年7月24日17时许,员工莫某某告诉他肇庆朋友陈某某生病了让他过去看看,他便驾驶浙BEXXXX号车从新兴县工厂出发。约18时许,他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镇政府后面陈某某家中,在陈某某家中吃过晚饭后,便陪陈某某聊天。直到7月25日1时许,他接到员工电话称有机器出问题便驾车回新兴县工厂。行驶至新兴县沿江路段时,对面一辆小货车越过中线行驶,因对方灯光太亮,避让时未注意路况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到路边树木及电线杆等物体。撞车后车辆倒翻在道路中间,他从车内爬出来便走到道路对面坐在路基上。这时员工莫某某致电给他告知浙BEXXXX号车倒翻在路上,他便告知莫某某他就坐在对面路基上,莫某某走过来询问有无受伤,他告知没有受伤并让莫某某帮忙处理。约30分钟后,交警赶到现场询问谁是驾驶员他便告知交警他是本次事故驾驶员,交警便将他到到新兴县中医院抽血做酒精检测,抽完血他便让朋友接他回家了。调查员到新兴县人民医院向抽血室的李医生了解2013年7月25日交警是否有带李某某到该院抽过血,李医生称:他不清楚,但是可以查看抽血记录。李医生查询抽血记录后称:2013年7月28日梁警官带着李某某到该院抽过血,并于8月7日将李某某血液取走。本次事故中报案人莫某某和被保险人李某某均称2013年7月25日交警带李某某到新兴县中医院抽血做酒精检测,梁警官也称其是在2013年7月25日事故当晚带李某某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抽血做酒精检测。但调查员在新兴县人民医院查询到梁警官是2013年7月28日才带李某某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抽血并于8月7日送到云浮市中天鉴定中心鉴定。据此,调查员到新兴县交通警察大队向江大队长反映了本次事故中梁警官对驾驶员李某某进行抽血做酒精检测违反操作流程的情况,江大队长称他不清楚本次事故情况,他核实后再给调查员答复并让调查员回去等结果。次日,调查员接到浙BEXXXX号车被保险人李某某电话称:他愿意就2013年7月25日浙BEXXX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调查员询问原因,李某某不愿意告知事故真实情况。之后调查员找到李某某,李某某便出具书面一份《声明书》声明其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李某某已经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故本次事故中其他问题调查员未进行深入核实。


我司调查人员经过缜密侦查,将保险欺诈的势头灭于萌芽状态,避免保险公司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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