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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案
发布时间:2022-06-08 15:55:33      点击次数:1100

最近,我司成功销了一起故意制造事故案件,涉案金额达6万元。


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04日19时许,邵某某驾驶ANIB600DX911X045118W号保单项下的京CKX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高架桥下路段与路边水泥石墩发生碰撞,造成京CKXXXX号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某交警中队处理了本次事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理本赔案时,对本案的事故真实性持疑,遂将本案转入我司调查。


调查过程如下:


1、案件的分析判断环节


调查员通过仔细审查案卷资料后注意到:①本次事故中的京CKXXXX号标的车为一辆老旧型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该车的新车购置登记年月为2004年3月份,一般情况下利用老旧高档车型做假才有较高的利用价值;②本次事故中的京CKXXXX号标的车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邵某某,也非行驶证登记车主宋某某,而是一位年龄为24岁的年轻女子何某某,何某某的职业为银行职员,这也是专业做假人员常用的伎俩,目的是为了避人耳目,故意制造假象,蒙蔽保险公司核赔人员,以达到顺利骗取保险金的目的;③本次事故现场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高架桥下路段,该路段为一条单向行驶路宽约3米的沙石路段,该路段正处于一座待修建的高架桥下,该高架桥旁堆放着一堆水泥石墩,该路段较偏僻,周围无生活区,造假人员通常选择这种路段造假,也是为了避人耳目,不想让太多的证人发现,以女性驾驶员来充当事故中的当事人也是为了达到女性驾驶员驾车技术普遍较差,在路况不好的路段驾车发生事故纯属正常情况的目的,蒙蔽保险公司核赔人员。通过以上分析,调查员认为本次事故系专业修理厂人员背后人为操作,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较大。


2、案件的调查取证环节


①调查员向本次事故现场查勘员何某某了解情况后得知京CKXXXX号标的车在发生本次事故前方向机及右前轮钢圈部位疑似有旧损,故调查员找到了该案中参与造假人员的动机所在,调查员判断本案应属相关人员利用车辆旧损,通过扩大车损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情形。


②调查员在离本次事故现场约100米处施工地发现一临时帐篷,在该帐篷外发现一个年龄约60岁的老大爷。调查员向该大爷询问有关本次事故的相关情况。老大爷称:他姓王是安徽人,他在事故现场路段帮一个工头负责看守钢材,故晚上就在露天的场地搭帐篷住宿,本次事故他有点印象,好像是一辆“京”字牌照开头的豪华轿车(车牌号码记不清楚)当晚刮擦了一块水泥石墩,后在调查员耐心引导下,王大爷渐渐回忆起当晚的情况,但王大爷鉴于怕惹上麻烦,怕被别人报复一直不敢向调查员坦白有关本次事故的相关情况,后调查员通过近半个小时的与其沟通后,王大爷终于说出了本次事故的实情:2011年11月4日晚19时许,他在离本次事故现场约20米的地方看到一辆“京”字牌照开头的豪华轿车缓缓地开到一水泥石墩旁,车辆的车速很慢,在那块水泥石墩旁停了约2-3分钟后,从车头的反方向过来一个年轻男子,然后他就看到那辆车一前一后的与那块石块进行刮擦,车头方向的那名男子在前面进行指挥,随后他看到从车上下来三个人,一个青年男子从该车的驾驶位下来,另一青年男子从副驾驶位置上下来,从该车车上右后排位置下来的还有一名女子,随后他就看到那名驾驶员打电话,紧跟着那名女子也打电话。调查员通过仔细、认真、耐心地向王大爷询问其事故发生当晚所看到的一切情况后基本确定了本次事故专业造假人员的作案手法及作案过程。


3、案件的侦破环节


①调查员通过基本锁定本案中相关造假人员的作案动机及作案手法后,调查员通过向本次事故的查勘员何某某了解得知本次事故发生后京CKXXXX号车已经由庄市XX修理厂修复好,调查员在不轻易惊动相关人员的前提下以修车的名义来到该修理厂,随后调查员在该修理厂的厂长办公室办公桌上发现了有两个人的名片,一张为林某(XXXXXXX0442),一张为郭某某(XXXXXXX2157)随即调查员对这些名片进行了提取。后调查员仔细对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案组人员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后发现庄市XX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林某与笔录中所记载的林某名字一致,且其电话号码也是一致的,故调查员判断两者为同一人。故调查员基本锁定了背后操作、故意制造本次事故的人为庄市XX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林某。


②调查员在先不轻易惊动本次事故中资料上记载的驾驶员何某某的情况下,来到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找到了何某某向其了解了有关本次事故的相关情况。何某某刚开始称:2011年11月4日17时许她下完班之后从镇海出发搭乘公交车到庄市找到朋友林某,从林某手中借得京CKXXXX号车打算和黄姓朋友(不方便透露名字)一起驾车回镇海玩。他驾驶车辆途经庄市一高架桥下路段时,由于下坡速度太快,加之驾车技术也不好一时操作不当致使京CKXXXX号车直接碰撞路边的水泥石墩,造成京CKXXXX号车受损。发生事故后她第一时间联系林某,约20分钟后林某赶到现场帮忙报了122,她本人就报了保险,至于之后是怎么处理的,她就不知道了,因为事后有关该车的修复工作都是由林某负责处理的。调查员随即向何某某指出:本次事故存在人为故意碰撞的情形,本次事故存在相关修理厂人员利用旧损扩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情形。与此同时,调查员又指出本次事故的真实驾驶员是一男子,而并非何某某本人,此时何某某情绪很紧张,并追问调查员何以知道这些事情。据此,调查员加大对何某某的思想说服工作,同时对其宣讲有关本次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最终,何某某道出了本次事故的实情:2011年11月4日下午她接到朋友林某的电话邀请其到庄市吃饭,何某某赶到庄市在庄市XX汽车修理厂旁边的一家餐馆用餐期间,林某告知她其XX修理厂有一辆奔驰车需要通过骗取保险的方式进行一下理赔,要其帮个忙跟着该修理厂的人员到一个地方摆个现场,她答应了。吃完饭后林某和另外一男子驾驶京CKXXXX号车从庄市出发往镇海方向行驶,当时京CKXXXX号车由林某驾驶,副驾驶位是XX修理厂的另一名男子,她就坐在该车车内的右后排座位。当车辆行驶至庄市高架桥下一路段时,林某就将车停在一水泥石墩旁等候了几分钟,过了3分钟后,林某启动该车先后故意与旁边的水泥石墩进行不少于2次的刮擦,林某驾驶京CKXXXX号车进行刮擦的同时还有另一修理厂男子在前面进行指挥。然后,她和林某一起下车,林某要求她充当本次事故的驾驶员报保险。最后何某某称希望保险公司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以本次事故的真实情况书面出具了一份声明。


③当调查员在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何某某了解本次事故的真实情况的同时,林某等人不停地拨打何某某电话。2011年12月4日12时许林某与一连姓男子赶到了何某某的工作单位,随后调查员单独向林某核实了有关本次事故的真实情况并指出何某某已经道出了本次事故的真实情况,林某沉默不语。与此同时调查员通过耐心的对林某做思想工作并对其宣讲有关本次事故可能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林某也承认了相关事实,林某所陈述的内容与何某某基本一致。最后调查员进一步地向其了解了有关京CKXXXX号车的权属情况后得知:京CKXXXX号车的实际车主为邵某某,邵某某的儿子邵某为该车的被保险人。本次事故之前邵某某的司机驾驶该车于2011年10月份在宁波市江北区一路段掉进了一个大坑,导致该车方向机及轮胎受损,当天邵某某等人没有报保险。之后,邵某某由于资金短缺急需用钱,便将京CKXXXX号车以4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连某某。后来,邵某某的侄子庄某找到连某某称要其找个修理厂将该车修复好,于是,在2011年11月3日下午,连某某就找到了庄市XX修理厂的林某,并要求其通过利用保险的便利利用旧损制造“交通事故”以达到保险理赔的目的修复好该车。2011年11月4日林某就亲自到修理厂附近进行选址,2011年11月4日晚他就联系何某某,想通过何某某的身份进行了有关本次事故的骗保工作。了解了本次事故情况后,调查员分别拨通被保险人邵某及邵某某父子的电话,拟向他们核实有关本次事故的真实情况,京CKXXXX号车被保险人邵某称该车已经抵押给了连某某,有什么事情直接找连某某,跟他们没有关系。最后林某也意识到了可能需承担的风险责任,于是林某称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的相关经济损失,他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损失,同时他也愿意放弃就本次事故所支付和承担的费用向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请求追偿的权利,并出具了相关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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